分居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一、分居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分居离婚所需证据有哪些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民法典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夫妻一方主张分居离婚的时候,对方当事人认可了那还好;如果对方否认了,那么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至于需要提供哪些分居离婚的证据,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当然,没有证据的提供,最终就有可能无法通过分居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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