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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什么是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通过上文栏目我们的介绍,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效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的案件主要有这些特点,指的是事实清楚、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不大的案件。但是,我们提醒您,即使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有的案件还是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例如那些再审和重审的案件,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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