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1、 我们建议,申请机构要做的第一步应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整改,并经专业律师验收查核以满足协会的要求。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 根据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对于尚未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的申请机构,应直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新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3、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根据协会明文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应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当然,是否成功加入会员并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因为实践中管理人只有在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可能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对于已被注销的机构,自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其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之前的申请材料。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目前咨询协会的结果,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暂时无法申请同时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难看出,协会对于新申请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取得了经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已登记机构,即所谓拥有双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管理人,目前协会尚未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鉴于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日趋加强,将来进行重新整顿也是可以预见的。
二、产品备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顾问管理型基金不能作为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提交备案申请;
2、原则上合伙型基金合伙人信息工商变更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3、募集对象包括外部投资者(非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外部投资者实缴资金到账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4、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应完成整改之后方可申请备案;
5、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应在完成相应整改后方可申请备案。
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需要在登记系统上进行提交相关的材料的,然后提交基本的信息,等待审核。另外,在进行产品备案的时候,我们要注意,顾问管理型基金在进行备案的时候,是不可以作为首个私募基金的产品进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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