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收集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什么技巧

收集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什么技巧 一、收集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什么技巧
   1、医疗费证据
  医疗费证据主要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小节、医生的处方笺和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事实上病历、出院小节和医生的处方笺主要是针对损害程度及医疗情况的证据,医疗发票才是最直接指向医疗费用的证据。但是病历、出院小节和处方笺的内容是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的反映,他们将提示医疗费用的花费是否合理。特别要提出的是处方笺的证据保存,尤其在门诊医疗中,病人的用药医生必须在处方笺上列明,这对查验用药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2、误工费证据
  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赔偿权利人一方对误工费主张提供的证据往往是这样的某某某是本单位职工,月收入多少多少钱。事实上这不是一份误工证明而仅仅是一份收入证明,即便其真实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法院仅能认可其月收入的多少,而无法认定其为误工损失。因为一份完整的误工证明不仅要有被证明人的收入情况,更重要的是其具体误工了多长时间,单位对其收入是否扣发,扣发多少,被扣发的部分才是真正的误工损失。所以较为完整的误工费证明应当写为:某某某为本单位职工,月收入多少多少,因其亲属某某某受伤入院(死亡、受伤残疾)需要照顾像本单位请假多少多少天,扣发其(何种类型的)收入多少多少钱。此外,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一般而言仅凭单位证明是不充足的,如果有工资单还要提供工资单,如果月收入较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要提供完税凭证。
   3、护理费证据
  护理费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人护理一种是聘请专门的护工。前一种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就是护理者的误工损失,证据的形式如前述误工费的证据。对于后一种的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一般按照雇佣双方的合同确定,因此一般将雇用合同以及付费收据作为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护工的费用一般不应超过各省的标准。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其实不管是打怎样的官司,若起诉的一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的话,那么最后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会对其不利的。针对不同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了解的技巧不同。至于收集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有什么技巧,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患者可以要求查阅、复制病例资料吗?
      可以。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


·黔南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随着当今社会越来越高的离婚率,离婚纠纷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一般离婚的财产纠纷是需要律师来处理的,这样对双方都是合理的,各省的离婚财产纠......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


·一、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股东如果在公司任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需......


·2023什么途径可以转让股权
      什么途径可以转让股权可分为股东内部转让和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第一种,股东内部转让。显而易见,这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73条......


·发生了车祸赔误工费吗?
      发生了车祸赔误工费吗?一、发生了车祸赔误工费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一、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


·什么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诺千金”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现实中老赖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人们对此无可奈何,老赖却气焰日盛。那么本次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什......


·苏州市社保补缴的政策是什么?
      苏州市社保补缴的政策是什么?1、人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


·完整的变更合同内容诉状怎么写?
      完整的变更合同内容诉状怎么写?一、由于在变更合同内容的诉状上牵扯的问题太多,并且出现的状况也很是频繁。在合同变更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也是很重......


·第三方全责工伤误工费由谁来赔付?
      第三方全责工伤误工费由谁来赔付?劳动者因为第三人原因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