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的一种法律行为,抵押权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抵押权与质押权都是债权的几种形式之一,因此两者比较相似有着很多的共同点。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质押权生效的条件以及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一、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质押权的生效原则上采取的交付主义:即交付生效。这里的生效包括质押合同成立,质押权生效。如果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质权人不取得质押权。例外的规定即是你问题中所提的权利质权:包括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帐这些,如果以这些权利做质押的话,是例外规定,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即登记才生质押权。不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质押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2、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生效条件如上所述,我国采取交付主义,只要交付就生效,包括质押权和质押合同。有个别例外情况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一点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不要和其他的国家的有关规定弄混。我们需要了解质押券的相关知识,在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和未实行有什么区别?
      实行终了和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区别在于犯罪中止发生的时间不同:终了的中止是犯罪人把要实施的行为实施完了,不过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未......


·口头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口头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多久口头合同因为没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一般自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即口头合同如无特殊约定,自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


·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保理合同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一、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


·刑事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除了要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出量刑处罚外,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未成年儿童第二监护人是谁?
      未成年儿童第二监护人是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商业侵权应该判多少年
      商业侵权应该判多少年(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商业侵权的罪名有很多,比如,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


·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经常有被扶养人向责任人索取高额生活费,甚至责任人的生活本身已经很窘迫,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有上限吗?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


·怎样解决公摊面积纠纷
      在我国,一般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


·医疗事故鉴定书内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书内的内容是什么?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


·买卖合同双方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双方义务是什么?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