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以延长?

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表现的不是很好,但此时单位也不想直接将其辞退,而想要在给劳动者一个机会,于是就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延长试用期期限。按照法律的规定,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以延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以延长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约定的试用期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二、劳动合同能单方变更吗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来看,原则上是不允许延长试用期期限的。但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并且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话,那么此时才会认为试用期可以延长。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网站怎么域名备案价格?
      网站怎么域名备案价格?域名备案是一个必经过程,但是很多人对域名备案是否收费并不了解,并且在备案之后怎么备案价格,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知道的问题,......


·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伤算工伤吗?
      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伤算工伤吗?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伤算工伤,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


·强奸罪的追诉期有多长时间
      强奸罪的追诉期有多长时间强奸罪的一般追究时效是十年,有法定严重情节,其追诉为二十年。如果立案后逃避追捕,不受时效限制。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


·遭遇被人骗婚了怎么处理才正确
      遭遇被人骗婚了怎么处理才正确?被人骗婚了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骗婚属于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发行债券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发行债券的程序主要有哪些?发行公司债券的主要程序有: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


·诉讼标的计算错误怎么半?
      诉讼标的计算错误怎么办?债务诉讼的标的错误的话,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诉求,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完善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可以保障民间债务纠纷中各......


·一、浙江省关于醉驾是如何处罚?
      一、浙江省关于醉驾是如何处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


·一、员工生病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员工生病解除劳动合同吗1、根据以下法律依据计算一下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现在企业招收童工会坐牢吗
      企业招收童工从来都是违法行为,法律上都是严厉禁止的。招收的童工一般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阶段,劳动力都是相对低下的,而且危害很大,如果童工在......


·债务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债权的区别是什么?债务债权的区别是什么?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