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除对上述法定事项相应规定外,《补充协议》第八条明确:“因受让人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数额,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但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完成建设前90日内向出让人提供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七条明确“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几种情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收回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笔者认为,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
  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该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4、其它非法定事由的“收回”
  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受让人交还土地使用权,并由出让人按约定补偿。
  因此,“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的归属;“无偿”收回并非绝对的“无偿”,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时候,我们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的年限,一般是需要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并且还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才可以进行收回重新利用。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才能领取结婚证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才能领取结婚证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那么在不同的法院中怎......


·工伤鉴定有没有费用大概是多少钱?
      工伤鉴定有没有费用大概是多少钱?一般500左右的居多。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


·购房不下房证违约金比例是怎样的?
      购房不下房证违约金比例是怎样的?购房不下房证违约金比例是当事人随意的来进行约定,但是不能够超过合同标的额度当中的20%,买房违约金关于买房违约的......


·常见的逃税行为包括哪些
      常见的逃税行为包括哪些?(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二、逃税......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如儿童、残疾或者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如儿童、残疾或者精神有问题的人等等,这些人一般需要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为。由此有时也会产生一......


·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地走上了改制的道路,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关于改制的问题,比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会对员工的补偿问题......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应该怎么写?在生活工作中,当我们碰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委托律师来帮助我们,这......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为了充分监管有关用人单位的制度的合法性,广东省发不了劳动监察管理条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有关企业的相关行为,维护职工权益。那么,......


·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什么?
      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什么?一、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在我挂现行法律中,独立破产的事由只能是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二、内资公司清算......


·被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更改开庭时间?
      被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更改开庭时间?一、被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更改开庭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