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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能质押么

土地使用权能质押么 一、什么是质押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土地使用权能质押么
  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权;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
  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
  以上内容分析了土地使用权能质押么。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个人可以拥有。但是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质押。质押行为的出现也盘活了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利益最大化,使得农民朋友受益。农民朋友可以自己自身需要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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