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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 一、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通过我们上述的介绍,相信您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已经有所了解,我们知道代位权的行使,主要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次债务人要求其进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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