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买房是否必须要过户

有的人在购买了房屋之后,认为自己支付了房款,而对方也将房屋进行了实际交付的,那么交易就算完成了。这样的思维在购买动产的时候还适用,但购买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则就不行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究竟买房是否必须要过户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买房是否必须要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极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这是政府保护房地产权属的重要方式,也是保护购房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购房者购买了房屋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蛮力过户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长期未过户买卖合同会失效吗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出卖方不能因为房屋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那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答案是肯定的,购房者买房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在我国对于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讲,也只有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那么才能真正获得所有权。因此在买房的时候不是实际占有了房屋就完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因为涉及到不动产的转让,其价值往往较大,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是必须要签订合同,并以此来约束买卖房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买卖......


·骗取税款刑事责任是什么?
      骗取税款刑事责任是什么?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当事人的遗产可以直接给外人吗
      当事人的遗产可以直接给外人吗遗产是能给外人的,遗产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来分派的。通过遗嘱继承就可以。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


·当事人撤销婚姻就是未婚吗
      一、当事人撤销婚姻就是未婚吗?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


·未签合同怎么取证劳动关系?
      未签合同怎么取证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要尽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取保候审期间请病假向谁申请?
      取保候审期间请病假向谁申请?一、取保候审期间请病假向谁申请?在取保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但确有必要离开,需要与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审......


·伤残鉴定费承担主体是谁?
      ?1、用人单位承担初次伤残鉴定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


·强奸罪的判刑量刑必备条件有什么?
      强奸罪的判刑量刑必备条件都有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内容?发包方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方进行工程施工后,双方要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标的、用料、工程工期等内容,其中,工程......


·司法鉴定笔迹书写时间可以吗?
      司法鉴定笔迹书写时间可以吗?一、司法鉴定笔迹书写时间可以吗?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


·同工同酬什么时候执行,要注意哪些细节?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说到这个同工同酬,相信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太清楚。那么法律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