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一、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单位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吗
  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哪方面证据呢?单位的证明材料属书证范围。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书证所 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内容可以被认知,其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属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但为了便于审 查、核实有关情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署上材料制作者或提供人的姓名。
  诉讼中需要对双方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要是一旦认定证据材料不合法的话,肯定也就不会再采纳该证据了,换言之,证据材料就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注意,在法律规定下进行证据的收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网贷被起诉没钱还会坐牢吗?
      可以办理网贷的公司并不像普通的由国家扶持的银行一样能够通过官方手段要求借款人,但是这并不是说借款人就可以因此而拒绝还款进而损害了合法网贷公司......


·债务人死亡债务担保人是否要还债
      债务人死亡债务担保人是否要还债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


·最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


·诉前财产保全真有用吗?
      诉前财产保全真有用吗?诉前财产保全真有用,因为在我们国家诉讼之前的财产保全,那么就会对于相关的人员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这方面的话就不......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经济......


·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最长时效二十年,延付、拒付租金时效是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流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流程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扩大公司的规模,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但必须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


·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和变更后的效力
      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和变更后的效力一、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
      假冒伪劣产品是我国很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事情,很多时候有些东西比如日用品出现问题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很多人也会选择价格比较便宜的假冒产品,但是......


·行政处罚通常由谁管辖?
      行政处罚通常由谁管辖?行政处罚通常由有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税务机关等相关机关来进行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是多少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是多少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