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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从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比较常见的。有时候出于对实际的分析,法院会将民事与行政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一并进行审理。究其原因,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是比较复杂的。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你知道其诉讼程序是是怎样的吗?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了解吧。民事附带行政问题“一并审理”诉讼程序是对现有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和两大实体法的整合和超越。在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诉讼程序如下:一、诉讼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者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以民事管辖“原告就被告”优先适用为原则。二、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确定由于民事庭与行政庭均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一个组织法内跨庭成立任何审判合议庭均是可以的,也有法有据。由于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为的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权益为当事人实质诉争的利益,因而宜挂民商号案件,在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内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该合议庭成员可邀请行政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参与。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一并审理是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两种争议,因此,与两种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均应参加到诉讼中来。根据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特点,可以这样确定:原、被告分别为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相关行政机关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它当事人依其与争议标的关系列明。三、审判特殊程序(一)庭审方式选择。一并审理的庭审方式即由一个合议庭将两种争议一并审理、一并裁判的方式。一般而言,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被民事争议当事人作为证据或论责使用,因此庭审的顺序应是首先解决前提性或先决的行政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审理民事的主要争议。若两类争议存在多个阶段交织先后关系的,则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可以采取先行后民分阶段进行和交叉进行两种方式,对相关争议焦点是结合进行审理,还是分开逐项进行审理,主要依据民事、行政争议的关联程度与本身的复杂程度而定。一般而言,处理哪种争议则适用相应诉讼法的规定,各自原则及规定在不相互冲突时仍然适应。(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机制中,不应简单片面地适用某一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及其主张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既然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被民事争议当事人作为证据或论责使用,那么讨论这样一个行政具体行为是否能成有效证据或摊到各方责任大小问题,理应不能只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更不能拘于行政机关应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而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换句话说,若行政机关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具体行政行为延误责任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作为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对其合法性或责任进行举证证明,这时候就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合议庭再根据举证情况和结合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因素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责任通过综合考虑作出认定。同时,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原告在行政行为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可能不甚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所据事实与法律,所以在对相关民事争议进行审理时,不宜过分强调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考虑。四、裁判结论完成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是采用“一并审理”特殊程序审理,因此案件统一用民商号立案和作出裁判。同时,相关卷宗归档也用同一案号一并归档。对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诉讼费的交纳,由于行政问题一般只是被作为证据或论责使用,因此采取以民事争议计算征收的方式,对于涉及到赔偿、补偿数额的仍按各自标的相应比例进行征收。对民事附带行政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原则上应一并作出,特殊情况下可分别作出,也可以部门调解部门判决,在判决或调解书制作和法条适用方面可以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从传统处理案件的角度来讲,民事争议问题与行政争议问题,通常都是分开进行审理的。但是近年来,随着遇到的实例越来越多,又基于对案件的考虑,会出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情况。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其审理程序是不同于传统意义而言的,同时也是比较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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