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万

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出现,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有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万条,给不少了人带来了麻烦。国家对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法,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处理。下面,我们就讲讲国家法律是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万条怎么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
  此外,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此种行为又可以区分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为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的,虽未经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但属于合法提供。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造成的影响是很恶劣的。给公民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但是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大打击。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您也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信息泄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遗失物品报警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遗失物品报警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都会对自己的私有物品保存好,但是有的时候会遇到一些情况,丢失了自己的物品如果因为他人偷盗导致自己......


·占有改定也是一种交付方式吗
      占有改定也是一种交付方式吗?占有改定也是一种常见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


·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属谁?
      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属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长期股权投资是经营资产吗
      长期股权投资是经营资产吗一、长期股权投资是经营资产吗长期股权投资是属于经营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样的(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多次会议的通过,该条列公布以来,影响了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使各......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毁约赔偿金如何确定?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毁约赔偿金如何确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则可以按违约金主张。若未约定违约金,有支付定金的话,对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都未......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一、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我们都知道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既然是无形的资产那么实......


·没有合同一方毁约承担什么责任?
      没有合同一方毁约承担什么责任?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拿到合同也不能无故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