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平舆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平舆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当代社会,政府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有利于社会的政策,作为公民,应该积极的响应政策。当然,国家实施在征收农民的土地的时候,会给于征地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以平舆机场为例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平舆机场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补偿标准
  
  2010年7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
  
  征地补偿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等。
  
  二、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要知道的是,征地补偿是农民们日后生产生活费用的来源,所以必须重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各个地方的政府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的做出调整,因此,您要想知道具体的补偿费用,建议在当地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会给出专业的答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 ?
      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一、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被别人的狗咬伤应该找谁要求赔偿呢?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看,如下: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


·入职一天没签合同合法吗,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职员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是会先签署劳动合同,职员再办理入职手续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存在先阅读试用期,在试用期过后再行签订劳动合......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速度似乎成了人们做事的些许追求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速度似乎成了人们做事的些许追求,婚姻这样的大事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就是个形式,只要爱的够深,有么有结婚证并不阻碍他们......


·数罪并罚是指什么意思?
      数罪并罚是指什么意思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


·丈夫与第三者生了小孩算重婚吗
      丈夫与第三者生了小孩算重婚吗?不一定,是否生育孩子不是构成重婚罪的直接构成要件,是否构成重婚,进行界定考量的因素为:是否与已婚者领取结婚证,或......


·第二年车险怎么买
      第二年车险可以直接在原车险的官方网站购买,且需要谨慎选择购买的险种,第二年基本不需要再买全险。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交强险必须买,不管第二......


·厨师技术入股合作协议怎么写
      厨师技术入股合作协议怎么写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依......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量刑分析有哪些要点?
      血液对于人体来说十分重要,许多疾病在治疗过程中都需要用到血液制品。但制作血液制品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并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如果没有相关资质却制作......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


·最新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最新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