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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债权债务规定有哪些?

清算债权债务规定有哪些? 一、公司的清算原因
  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制定清算方案。
  6、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是什么?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由上可知,清算组需要通过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就需要股东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清算的流程手续、清算后的债务承担都是需要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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