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的法制进程近年来在不断的加快,国家注重对人们权益的保护,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工作,如果招收童工就需要接受一定程度的罚款,那么非法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来了解下。
  
   一、使用童工罚款目的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二、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如果通过从事的家庭劳务工作则罚款一般三百到六百一名,通过从事的工作难度越大则处罚的力度越大;国家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惩罚力度比用人单位更大,具体的数额看其具体的情节来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私募基金亏损承担原则是什么?
      私募基金亏损承担原则是什么?私募基金亏损承担原则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但是这个情况一般是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所规定的。私募基金......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该怎么做?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该怎么做?一、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哪些不属于重婚罪的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
      哪些不属于重婚罪的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变更这一说法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变更这一说法,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组织,在法律上是自然人。2、因此,对于如何办理经营者姓名变更这个问题,原《......


·责任认定书下来应怎么赔?
      责任认定书下来应怎么赔?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之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当事人双方应当先行就......


·之前被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么
      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吗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


·笔迹鉴定民事诉讼法谁来承担费用?
      笔迹鉴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谁来承担费用?需要按照情况而定,可以按照鉴定结果来认定和处理的。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一些大型公司人浮于事,一些公司高管无法胜任相关职位,于是公司董事会对其解除职务。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如......


·嫖娼罪怎么判刑
      目前在我国嫖娼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所以没有嫖娼罪这一说。也就是说对卖淫嫖娼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律师为犯罪份子辩护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为犯罪份子辩护的权利有哪些?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


·新婚姻法 父母首付的房产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父母首付的房产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