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定义

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定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1、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应扩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的远不止这些单位。近年来,股市、期货、房地产行业、各种服务中介等机构都掌握了相当多的公民个人信息。
  
  对犯罪主体的扩大是必要的选择。可采取对主体进行抽象性概括,并结合列举的方式;或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主体进行不断周延; 或取消对主体的界定,借违法性对其范围进行规制等。对犯罪主体扩大选择范围是困难的,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理论界应该研究如何能够合理的、符合逻辑 的对该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2、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 况、身高、地址、职务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人的符号序列。随之又引申出个人其他信息。从个人信息的特性上,我们应该理解,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样性、不 稳定性,故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二、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现状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以下简称“本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回应。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随意泄露、任意篡改、恶意使用乃至非法转卖牟利,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害,而且一旦个人信息流人犯罪分子手中而引发盗窃、诈骗、绑架等刑事犯罪,会给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成为其他犯罪的源头犯罪。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从目前来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抑制,因此,尽管我国尚未出台作为前置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修正案依然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罪,以彰显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侵犯个人身份信息的主体、行为性质明显不同,可认为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这样的罪名界定。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规定
  
  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或具有交叉关系、或互异、或包含的两个概念。隐私是指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则是一个不可能进行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目前主流的理论和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公布,主体在将自己的某种个人信息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的,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
  
  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 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
  
  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
  
  4、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层面上,探讨个人信息与 隐私范围的话,应该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性、分别受相关不同阶层的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 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定义。欧洲多数立法针对个人数据(如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可被 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其采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较为宽泛。该方法在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相当难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
  
  我国的法律再近些年也逐渐完善了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也上升到了《刑法》的角度,这相较于之前更重视公共利益的《刑法》条例,使得《刑法》更加的人性化,也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我们在这里提醒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要忽视简单的个人信息,他可能给你带来你不能承受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故意伤害结果下来多长时间抓人
      故意伤害结果下来多长时间抓人达到轻伤,构成故意伤害,但是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决定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公安......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每一项工程在施工完毕之后都会接受当然这个检测的,具体的标准依据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


·员工工伤认定要社保吗?
      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员工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都会由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赔偿。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该员工所受到......


·取保候审批捕后会收监吗
      一、取保候审批捕后会收监吗?取保候审批捕后是有可能被收监的,收监和批捕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条件是:①必须......


·在我国怎样撤销工伤认定
      其实理论上来说,员工的工伤与否是需要经过工伤认定以后才可以的。工伤认定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比较公平公正的,不过也并不排除在遇到工伤以后,......


·一,可以因为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可以因为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满1年,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时限不是以人死为限制,是自事......


·立遗嘱什么年龄最合适?
      立遗嘱什么年龄最合适?一、立遗嘱什么年龄最合适?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立遗嘱的年龄规定如下: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立遗嘱......


·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一、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


·如果去自首的话多久开庭?
      一、如果去自首的话多久开庭? 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进入诉讼期间的各个阶段都有法定期限,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


·南宁警校学生盗窃国家赔偿怎么申请?
      国家赔偿在现在社会已经习以为常,最常见的就是因为有关机关的利用职权错判的错案冤案,给当事人的身心财产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因此按照规定应该给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