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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哪些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哪些 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什么?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缴纳保险费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除了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减轻肇事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而不确定的第三人则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进行登记注册时或者年检时,都应该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金,这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受益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作为权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够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继续向肇事人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这种险无论是对于机动车一方还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都有着很大的好处。但是由于这种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营利的空间比较小,所以很多地方都没有真正实施这种险种。不过从 2006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车主和行人来说都是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那么对于之前的交通事故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以前机动车也要上险,但上的全部是商业险,在商业险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是以前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都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诉讼主体,只是在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承担责任后,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是依据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所以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在没有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地方,是将现行的商业第三者险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呢?还是仍然适用以往的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呢?在现有的案例中,有的法院把商业第三者险比照为第三者强制险来对案件进行判定。虽然现在实行的第三者险不是法定的强制第三者险,但是各地的现行第三者险是车辆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具有行政强制性,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且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我国将普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现行第三者险是商业险,保费测算已经含有利润空间,而且行政强制力所带来的参加保险的机动车剧增,使现行第三者险给保险公司带来比原有预期高得多的利润,此种情形已经长达数年,因此在强制第三者险没有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件,用现行第三者险暂时替代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施行多时,如果仅因为强制险的问题而束之高阁,会损坏法律的尊严,也会让受害者有一种认为法院对保险公司网开一面的不良印象。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需要注意,交强险是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要购买的,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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