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
  
  公民、企业若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需要注意在取得了使用权之后,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才行。在这方面我国作出了不同的分类,那究竟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
  
  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
  
  (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登记的首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自然人要登记其姓名和住所。法人要登记其名称和注册地址。
  
  (二)土地位置
  
  土地位置指土地的坐落和四至。坐落,即登记土地所在的地段、区域。四至,即登记土地相邻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称或姓名,也可登记权属界限上永久性显著地物或界标。同时还需要登记土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号和地号,以便于与地籍图上的内容相印证。
  
  (三)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权属性质即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一宗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宗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限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权面积中应当分摊的面积。
  
  (五)土地分类面积
  
  土地分类面积即按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一宗土地中各类用地的具体面积。
  
  (六)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指土地的实际用途,如工厂、住宅等。
  
  (七)土地权属来源和依据
  
  土地权属来源,有划拨、出让、转让等,其依据是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或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或者是能证明土地来源的其他证件。
  
  (八)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即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的年限。
  
  按照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主要为两种,就包括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在不同的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当事人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同,同时具体的办理手续也是不一样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教师诋毁学校被判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如果是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话一般是需要根据情况的严厉程度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于教师诋毁学校被判是怎样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侮......


·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有结婚证确认婚姻无效是指:
      有结婚证确认婚姻无效是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


·婚内女方怀孕离婚是否可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内女方怀孕离婚是否可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


·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
      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公司法人的身份是在设立之后就会获得的,之后,为了更为方便的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建立经济利益的关系,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国有土地......


·人在拘留所可以带手机吗
      人在拘留所可以带手机吗一、拘留所可以带手机吗?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不允许带手机。需要打电话,通过拘留所民警批......


·自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自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自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


·犯罪未遂怎么判定?
      犯罪未遂怎么判定?犯罪未遂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两种:1、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吗?1、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