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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公开的时间规定

最新信息公开的时间规定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政府行为较早些年而言,大部分已经在阳光之下运行了。但是政府所掌握的一些信息仍然不会主动公开,有的是因为涉及他人的隐私,也有的是因为政府的不作为。此时,人们就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对于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如下供您学习。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地方规定
  
  (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上面就是关于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一般来说,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就要作出决定,除非有正当的特殊理由才可以延期。不过,无论最终决定公开与否都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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