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怎么承担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怎么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所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损害的程度作出。根据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至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对因无效劳动合同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既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而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认定的。
二、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了生产和经营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对某些行业来说,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也必须不断地对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人才和各种业务骨干一直都是紧缺人才。有的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后,就成为其他类似单位的挖取对象,有的诱以高薪,有的许以高位,经不住诱惑的劳动者就会不辞而别,到别的单位工作。这样一来,就使出资培训的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这种不讲诚实信用的情况,就应当对此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对此采取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该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不是这种费用的话,则不应约定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这种专项培训费用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则也不宜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比较多,而当事人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应当了解清楚,这样才能保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而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要看因为哪一方导致合同无效的,然后才能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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