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申诉无效婚姻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诉无效婚姻流程只能针对于不服财产分割或者是孩子抚养问题来进行申诉;申请的流程是: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纠纷大多都是因为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而起的,协商无法解决的话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虽说一般判决后人们都会法院的选择......


·承运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承运人需履行哪些义务一、承运人需履行哪些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企业借资产重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


·在农村老人去世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在农村老人去世承包地可以继承吗?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但只能继承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


·天津可以办异地临时身份证吗
      天津可以办理异地身份证,办理流程: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公司股东能提出破产清算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8号您提出的关于按职工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建议收悉,现答......


·无期徒刑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无期徒刑减刑是怎么规定的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是可以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邯郸工伤鉴定处具体在哪里?
      对于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在工作中随时都有发生受工伤的意外,所以这就要求他们提前知道当地的工伤鉴定处在哪里,以免在受伤时东奔西走,造成不必要的麻......


·广东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所不希望的,但是当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怎么办?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知道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比如:广东交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