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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侵犯

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侵犯他人隐私从而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行为发生的几率很高。其中诽谤行为有情节轻重之分,当情节比较严重时即构成了诽谤罪。而网络诽谤罪和传统行使的诽谤罪也是有区别的,对于网上发帖诽谤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且听的我们带来详细论述。
  
  网络诽谤罪与传统形式的诽谤罪相比,该罪具有以下特点:
  (1)影响力大。在网上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传播到全世界,其影响范围比传统的侮辱诽谤要大得多,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受损更为严重;
  (2)危害难以消除。网络诽谤的危害影响传播速度极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却又是缓慢和困难的;
  (3)隐匿性强。在网上,用户往往用虚拟的网名,因此难以调查取证,找出诽谤行为实施者。
  关于诽谤罪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网络诽谤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认定为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网上发帖诽谤司法解释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恶意诽谤他人是一种危害社会和谐和国家利益的不道德行为,根据情节严重与否来判定处罚。网络发展迅速的今天,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信息管理,防止更多网上发帖诽谤他人的案件的发生,危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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