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政府工作。阳光政府已经是人们的心声,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但是没有作为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有那些,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例吧!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情
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但“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010年12月,甲市某区政府收到李某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区政府向其公开“区政府2003年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区政府未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予以答复,李某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认为,该事项不应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区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故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评析
1、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按照作为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构成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行政机关不作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即明确答复不履行;部分履行,即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不作为这一类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区政府有义务对李某进行答复。“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这种“答复”行为应该属于区政府的职责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区政府即属于不作为三种情况中“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这一种。因此,应认定区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
2、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李某要求公开的区政府2003年以储备用地为名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是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其法定职责批复的文件,因此,李某提出的申请不应属区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区政府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告知李某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所诉,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现象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有关部门也没有作为的话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核。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政府的工作中去,深化我们与政府的关系,让政府建设成为一个廉政、阳光透明的政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时间点是怎么认定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时间点是怎么认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时间就是合同期限,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
·被强奸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被强奸了可以要求赔偿吗一、被强奸了可以要求赔偿吗(一)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
·法律规定私生子改姓可以吗?
法律规定私生子改姓可以吗?可以;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
·婚前房产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分割怎么进行?
婚前房产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分割怎么进行?离婚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交付给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交付给谁?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
·拆迁许可证常有的三类违法点
房屋拆迁活动是否合法,涉及到对方方面面内容的考察。在这些内容中,拆迁许可证是一项非常直观、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那么拆迁活动是......
·一、交通事故轻微后逃逸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轻微后逃逸怎么处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
·著作权法几个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几个法定许可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
·工伤保险和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工伤保险成为现在劳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人对于工伤保险和工伤鉴定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很清楚,对于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