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纠纷出现后,有许多的相关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能够让法院更加清楚的得知事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但其实大部分人对于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不了解的,大部分人认为医疗纠纷问题司法鉴定只会鉴定病例,那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除此之外还会做什么呢?
  
   司法鉴定只看病例吗?
   并不是,司法鉴定需要查看鉴定的内容非常多,一般来说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会有所变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的过程其实是非常复杂的,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做相关的鉴定检查,本质上来说只要是和案件相关需要去鉴定的内容都会选择进行鉴定,为了让案件的判决更加具有公平性。不过在平时生活中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这样的问题常常会有,这是因为您对司法鉴定机构还不了解所导致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十级骨折工伤可以赔多少?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不幸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要给于工伤赔偿。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给工伤者赔偿的金额比较少,如果劳动者不清楚法定赔偿金......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最多判多少年?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最多判多少年?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最多可以判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就能顺利的进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没有......


·抵押质押的区别在我国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为了给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障,那么债务人有的时候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者是质押,但是您通常情况下,对于抵押房屋这种保障方式是......


·醉酒驾驶没事故可以取保候审吗
      醉酒驾驶没事故可以取保候审吗醉酒驾驶可以取保候审。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1、定义不同间接故意是犯罪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


·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刑事审判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审判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


·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么一、一方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


·哪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哪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债务需要保证人来担保,而保证人主要就是要替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主要责任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