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国家或者组织在征收土地之前,在对该区域土地上还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或者老板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之后,给予其合适的现金或者产权补偿。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都不尽相同。那么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二)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三)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征收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镇(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5%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3、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六)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装饰装潢的补偿费用由我区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高淳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区位补偿款的标准由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房房源的区位确定,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七)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八)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内容,当高淳集体土地房屋被国家或者组织征收时,您可以参考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合理的收取拆迁补偿。这里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没有补偿的,补偿按照出租协议由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所以您签出租协议时也要注意该方面的内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土地使用证的期限多长时间有效?
      土地使用证的期限多长时间有效?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也越来越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公园、商品楼房,工厂等等这些土地,我们都有其使用权,......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一方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方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一般来说,一方出轨对孩子抚养权影响不是很大。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在实践审理中,孩子的年龄......


·离婚丈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的,男方要支付一笔抚养费,具体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可是现实生......


·房屋买卖协议违约情况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是我们可能接触到的一种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出现的情况很多,每一种违约情况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房屋买卖协议......


·一般来说初入企业就算面试通过我们也还存在一个试用期
      一般来说初入企业就算面试通过我们也还存在一个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只要我们符合企业的要求即可完成转正,但在试用期时我们就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


·被判处拘役6个月是不是有期徒刑?
      被判处拘役6个月是不是有期徒刑?一、怎样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移交到监狱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一、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


·指定监视居住生活费由谁支付?
      指定监视居住生活费由谁支付?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但不完全人身自由,生活费还是自己负责。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案例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的时候,有些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由于夫妻双方的各自收入并......


·一、网签租赁备案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一、网签租赁备案贷款的流程是什么?1、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买卖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定下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2、买方和卖方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