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相信征收土地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们一定不是陌生的词汇,在政府征收土地期间,最常听到农民们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毕竟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们只能依靠补偿款进行生活、生产。那么,最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首先必须了解的是,征收不同性质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是不同的,比如征用菜地是按照其被征用之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进行补偿,但是征用旱地的,是按照四倍进行补偿的,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您如果遇到这方面的困惑,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会计没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
      一、会计没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离职,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离职程序。那样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


·个人整理毒品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整理毒品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


·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剩30年该怎么办?
      现在由于房价的不断飙升,不少人更加青睐于二手房的交易,但是您都知道,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是70年,如果在购买二手......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误工费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误工费是怎样的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


·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工程施工是从工程用地基础上开始的,现实中存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工程用地产生纠纷。那么工程用地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


·在我国打伤人要司法鉴定多久
      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司法鉴定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生活中,如果我们被人打伤后,要对打人者提起诉讼,对伤情的轻......


·一、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一、查封个人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到场的,......


·情侣之间如何区分借款、赠与、共同支出?
      情侣之间基于亲密关系一般不会过于计较金钱往来,一旦感情破裂,想主张曾经给对方的钱款是借款,往往又只有转账记录,缺少借条等书面凭证。如果被告一......


·解除律师合同一定要本人吗?
      解除律师合同一定要本人吗?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代理合同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