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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有些人并没有将其交给派出所,而是私自留下使用。在民法体系中,取得他人物品可以分为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两者从本质上是不同的。那么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分析。
  一、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符合哪些条件?
  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归还别人的遗失物有权要求报酬吗?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遗失物之后,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拾得人归还他人遗失物并不领取报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遗失物时有重大过错,即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对拾得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只因一般过失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捡到他人遗失物并不算善意取得,因为行为人不是出于善意拿到物品的,这种行为应当算作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必须附有一定要件,包括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必须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等。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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