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公安内部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处罚

近几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犯罪的多发,并且案件性质相对恶劣,如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行业内部人员,更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这给社会带来高度关注与重视。那么,公安内部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呢?
  
  一、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综上,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本身就比较淡薄,但公安内部泄露个人信息就属于知法犯法,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公安内网是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源头,其平时内部管理应该注重层层加密、层层授权,防止因接触信息库人员繁杂而导致信息外泄情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商标续展不予核准行政复议该怎么办?
      商标续展不予核准行政复议该怎么办?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会负责人的履行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可能也会出现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请求置之不理的情况......


·保密条款的内容?
      保密条款的内容有哪些一、保密条款的内容有哪些(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


·不交年费专利权就终止了吗
      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


·他项权证登报和不动产登报的区别是什么
      他项权证登报和不动产登报的区别是什么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


·荆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在征地,因此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很是关注,荆门市也不例外,荆门市征地补偿标准要根据划分的区片还有用作的用途不同来定,一类区......


·医疗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医疗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医疗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


·被人恐吓威胁了应该如何办
      可以立刻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对行为人作出处罚。恐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将来作出一定危险行为来威胁被恐吓人或者近亲属的行为。恐吓威胁违......


·重婚是指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重婚是指的行为类型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


·公司可以辞退孕妇吗?
      公司可以辞退孕妇吗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入股协议书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入股协议书范本格式是怎样的?一、入股1、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2、狭义的员......


·一、交通事故无伤亡误工费驳回还能要求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无伤亡误工费驳回还能要求误工费吗?车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误工费用,但如果无责任方需要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不能正常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