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
1、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3、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
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受理
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并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也要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流程。在很多情况下,重大疾病的司法鉴定都是需要复杂的流程的,只有有相关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证明,才能确认为重大疾病而予以赔偿,所以说,在进行重大疾病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流程,这不光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工作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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