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
如果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的一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意见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在对方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是出国、出境人员;
2、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3、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4、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我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的,但是只是针对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一般的支付周期都是按照月或者年进行支付,当然还有可能有一些父母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可以为您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领证后什么情况算骗婚?
领证后什么情况算骗婚?领证了能不能告诈骗??一、领证后什么情况算骗婚?领证后算骗婚的情形主要有:1、隐瞒欺骗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
·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一、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以下几点: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
·一、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怎么划分?
一、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怎么划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具体内容如下:酒驾交通事故,一般是负全责。具体的责任由交警出具的......
·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对于公司不续签的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是提前一个月进行告知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那么会有一定的相关赔偿,......
·鱼塘征收面积是按水面面积征收吗
鱼塘征收面积是按水面面积征收吗一、鱼塘征收面积是按水面计算的吗如果属于租赁鱼塘的,应该按鱼塘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属于放养鱼苗等,则应该按水面......
·武汉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23有哪些
武汉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18有哪些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国家赔偿天数的计算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天数的计算规则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
·我国有多少种有名合同
我国有多少种有名合同一、有名合同的概念。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
·期满未续展注销商标可以注册吗
期满未续展注销商标可以注册吗?自注销一年后可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