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社会抚养费新条例是怎样的?

自从二胎政策放开之后,许多旧的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都作出了改动。在原来,生育二胎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但放开二胎之后,二胎便无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以,人们也特别关注社会抚养新条例与之前相比会有怎样的改动。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发布社会抚养费新条例,我们为您整理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相信在未来,国家会在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更符合国情的改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虽然说我国目前对于二胎已经放开,但并不是说夫妻超生就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国家规定的二胎之外如果生育子女,一样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进行规定,相信我国在不久也会出台社会抚养费新条例,完善该管理办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


·今天做了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够拿到结果?
      今天做了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够拿到结果?是一个非常快速的时代,不论是工作还是学习什么都是快节奏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工伤需要鉴......


·上班时间擅自外出,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属于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仍属上班期间,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


·ktv高空坠物安全责任书的格式是什么
      ktv高空坠物安全责任书的格式是什么现在KTV作为您消费娱乐的一个场所,往来于KTV的各色人等是非常多的,所以KTV一旦发生了高空坠物,很容易导致有过......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子公司股权流程也是一样要遵循正常公司股权变更程序的。公司股权变更程序公司股......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八级伤残明细赔偿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八级伤残明细赔偿有哪些?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侵占罪坐牢后钱怎么还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还钱。在侵占罪中,被告人执行完刑事处罚之后,仍需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私募基金风控承担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风控承担责任有哪些一、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1、投资之前的风险控制一般情况下,PE投资Pre-IPO和成熟期企业,而VC投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权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权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


·转按揭的房子是可以过户卖的
      转按揭的房子是可以过户卖的,但是银行一般有些规定,没有满一年需要交一定的违约金。所以您可以用原有房主的首付款去银行办理业务,提前还贷,然后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