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

遗失物品的情形很多,但是有些物品的遗失不禁会和盗窃的行为联想起来,遗失物与盗窃有的时候是有联系的,遗失物有的事自我丢失,有的事因盗窃而丢失,两者结果相同,但是其过程和性质是千差万别。法律上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定性也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两者的联系。
  一、遗失物与盗窃的异同
  遗失的基本意思是丢失、丢弃。是当事人非主观意愿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相同处是当事人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不同之处是:1、遗失是当事人的行为不慎或者非主观意愿的丢失、丢弃,其所丢失、丢弃的物品可能没有被拾取,或者由不确定的第三者拾取;2、盗窃是特定人故意非法窃取的主动行为。
  二、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
  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其特点是,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够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持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利用物主与物之间持有支配关系松弛之机,拎走他人财物,造成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支配状态,就是直接故意侵犯他人持有权的行为。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例如,李×在买火车票排队时,把照相机放在一旁窗台上,买完票后忘记拿照相机,当他走出20米远时,猛地想起被遗忘的照相机,再回去寻找,照相机已被别人拎走。其间时间间隔不过5分钟,距离不过20米远。很明显,遗忘物还在遗忘者支配力可以达到的范围内,拎走照相机的行为,无疑使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控制。实质上是故意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由于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合法持有权,“拎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窃取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窃取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得利行为。所以,对于拎走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开来。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途中,车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持有权的丧失。故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遗忘物却与之不同。遗忘物与遗忘者之间的持有关系并不因遗忘状态而丧失,这是由遗忘状态的特点及这些物品所遗忘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尽管物主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于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对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点是明知的。如将大衣遗忘在餐厅内,未锁的自行车放在楼前等,这与遗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观上对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备的。其次,从客观上看,虽然持有者的物品暂时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但毕竟与物主的空间距离较为接近,即使物主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间内,持有关系仍然成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物主对其遗忘之物也并非丧失了持有关系。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的行为。因此,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遗忘物)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与盗窃罪有所不同,它们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上有区别。侵占罪是以他人之物已经归自己持有为前提,即他人的财物因一定原因,由自己直接予以支配,只有预先持有,才能谈得上予以侵占,若将他人控制、持有下之物,乘人不知移入自己管理的范围内,则属盗窃而非侵占。所以,只有那些事实上已改变持有关系的遗忘物,才可成为侵占的对象。而特定场合下的特殊身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改变这种持有关系。因为,这种特定的空间是隶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权支配、控制该空间内一切自己的财物,并有权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特殊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拎走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并无过错,他们有义务、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财物,所以他们有对遗忘物的持有权,并有排斥其他任何第三者占有这种财物的权利。换言之,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比他更充分的理由持有这种遗忘物。但由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要求,他们无权占有该物,更无权处分它。如若非法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只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纠纷或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做法不够正确。但是细想起来还是有联系的,这主要取决于其过程和性质上,盗窃行为的发生可能导致物品的遗失。遗失物品的情形之一,是由于盗窃导致的。从这层层面看,两者的联系不少,但是您也要谨防盗窃行为,以防物品遗失,造成财产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
      为了更好地实现立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的安排,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满足法律要求的关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具体来说......


·办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办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


·彩礼该返还吗,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往往会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作为诚意,这也是我国上千年来的一种风俗。曾经有人问过我们,男方把彩礼给女方之后,事后还需要女......


·检察院不批捕后能放人了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后能放人了吗?可以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一、酒驾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一、酒驾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且酒驾会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特许经营权质押的要求
      ①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情形?
      欺诈在我国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相应的违法者会受到我国法律的相应制裁,对于欺诈行为我们要有深刻的认识,做到严以律己,下面我们就欺诈的构成要件做......


·新刑诉法审查移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整个侦查和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因为案件是由各部门一级一级的审查移送最终到定案判决的,这种形式审判的程序比较符合我国的......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年龄普遍都比较小。近年来,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


·案件审理中什么是指派辩护
      一、案件审理中什么是指派辩护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限......


·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标准是怎样的
      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10年,要想获得这么长的保护,则专利权人就需要每年按照规定交纳专利年费。那么这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