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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签订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确立契约关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方式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单方当事人反悔造成对自身的权益受损。合同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今天,我们要与您一起来了解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一、后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如下
  
  第一、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应由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可以依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应当推定当事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暂时抗辩权,它只是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后,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 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2、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因异时履行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一是举证的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履行的情况。二是通知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费用,甚至可能导致各种合同纠纷。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抗辩权是我国法律法规给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维护自身权益的抗辩权利。他们的使用有一定的条件,不是随意的场合或者条件就能够行使的。履行的时候必须建立在对方当时有涉嫌违约的情况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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