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正不正确
遗失物拾取后,很多人会容易和善意取得弄混,因为两者的定义有些相近,但其实善意取得和遗失物的管理区别是非常大的,如果弄混淆的话,我们就很容易因为这些犯错做出一些错误的事情。当前很多人认为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的方式是正确的,但其实转让遗失物的做法是错误的,那遗失物到底能不能转让呢?
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正确吗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对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超过二年期限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受让人自愿返还原物的,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现阶段还有很多人认为遗失物出现后被自身拾取后这些物品就是属于个人的,但其实这种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拾取物品后是有义务对物品进行归还上交的,上交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对物品进行归还管理。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的做法是错误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具体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决定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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