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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抗辩权的行使,都是有哪些

先用抗辩权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在我们进行使用抗辩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而且抗辩权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进行使用不同的种类的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不同的。那么,对于先用抗辩权来说,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先用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以及使用条件的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先用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若双方非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或虽系同一合同发生但不具对价性的债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的提出是为了催促他方及时给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时,抗辩原因则消灭。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债务人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诚信原则判断,《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仅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给付;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债权人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给付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综上所述,在我们进行行使先用抗辩权之前,首先要注意判断先用抗辩权,是否成立。我们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对于先用抗辩权,如果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而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我们是需要满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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