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是如何进行的? 对于很多的上班族来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是如何进行的?
  
  对于很多的上班族来说,在工作之余如何让账户内的资金变得越来越多是每个人都在思考的问题。而随着私募基金的盛行,有不少人都会选择去进行投资,继而促生了许多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是如何进行的?我们这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是如何进行的?
  
  (一)、注册条件及步骤
  
  1、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注册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注册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注册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
  
  (2)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二、注册所需文件有哪些?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申请注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时,一般应当提交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册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各地政府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可能还会颁布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资者应在注册前充分了解注册地的相关规定。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1)《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尽管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如果是有限制的公司必须要有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之后还需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最后就是去申请注册,如果允许注册了那么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了,还有不能忘记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备案登记,这样一个私募投资基金就注册完成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拘留几天批捕
      交通肇事拘留几天批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我国规定的空调噪声标准是多少
      我国规定的空调噪声标准是多少?关于空调噪声的污染有很多,除此之外还有工厂机械噪声,广场舞音乐噪声等等,其实在我们的周围有很多的噪声,我们可以......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四川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土......


·名誉权侵权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名誉权侵权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醉驾做出判决之前
      醉驾做出判决之前,醉驾当事人会进行笔录。当事人所做的笔录在最后的判决中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警察也会针对当事人所做的笔录会进行详细记录,对醉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脚蹬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处罚。在进行处罚时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进行处罚判定。对于机动车来说......


·罚款罚金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
      罚款罚金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


·刑事案件中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中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区别?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关押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


·一、试用期是什么?
      一、试用期是什么意思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一、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