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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

按照规定,企业录用员工后,应该在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有的企业没和员工签合同,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存在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那么事实上的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事实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方法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可以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需要的劳动合同次数,是自新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起算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可能减少。《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虞订立所导致的。但是,还有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综上所述,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尽快同员工签书面合同,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员工不肯签署的,企业可以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些就是我们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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