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人职时只签订了入职申请表等文书,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该条文明确了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人职申请表、人职审批表等文件中具备了上述基本条款,即便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劳动者再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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