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有哪些?
一、电子证据鉴定的概念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计算机技术、物理学以及电子技术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对诉讼涉及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取得最具证明力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
1、同一性鉴定
每台计算机都有区别于其他计算机的特征,生成的证据也可能会留有计算机的特征,比如上网用户有其唯一的IP地址和网卡地址,WORD文档中保存有计算机的用户名、文件的存放位置、最后一次打印时间以及编辑所持续的时间等,打印件所用的打印机、打印头、墨盒、粉盒和纸张也可能呈现某种特征。计算机使用者也有其区别于他人的不同习惯,比如汉字打字所用的输入法、错别字的规律.编写程序的风格等[2]。
2、事实有无的鉴定
软件、数据的性质决定了某种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如“有害数据”和“有害信息”的认定.著作权保护和软件保护中侵权行为的认定,计算机程序是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的认定等。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非法入侵的认定,需要鉴定有无网络入侵行为,主要是通过入侵工具的认定、IP地址和电话号码,服务器日志的分析等在时间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国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标准是“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未遂的破坏行为也要处罚.对可能产生破坏的工具的鉴定就显得重要。
对于软件性质的鉴定,可能会产生争议,有时需要区分“菜刀与匕首”,1999年重庆杜某编制了YAl程序,通过软盘和Internet传播,主要以邮件附件的形式传递.在没有特殊现象、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能够快速侵入系统。作者将YAl比作菜刀,菜刀的主要功能是切菜.使用不当,偶尔也会伤到手指,但用它去杀人,就不是造刀人的初衷了。我们诚然相信,作者的初衷并非是制造肆意传播的病毒,也不是为黑客提供入侵他人系统的工具,而是软件开发中的疏漏。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如同真理跨过一步就是谬误一样,带有缺陷的软件也会造成如病毒般的危害,作者理应承担责任。
对于破坏性的认定,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是要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显露保障计算机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故意在程序中加入逻辑控制,设置时间锁,在一定条件下停止软件的某些功能,破坏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当认定是破坏性程序。危害信息系统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程序都应当认定为破坏性程序。
3、事实程度的鉴定
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损失认定比较直接,容易量化,但我国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标准是“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尤其是`’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困惑的问题,能否量化和如何量化要得到公、检、法各方认可有一定难度,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处罚,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出可操作性的相应标准或司法解释。
比如法医鉴定中的伤害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盗窃罪数额认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作为信息安全的技术措施,重要的信息系统往往有数据备份,在遭受破坏后,可能比较容易恢复,损失该如何认定,有人认为数据恢复后就没有损失.使得作案者逃避了打击,笔者认为,从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和打击犯罪行为的角度考虑,应以不恢复状态所造成的损失来认定。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目前主要从证据的同一性、证据有无、证据的事实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主要就是判断这个电子证据是不是与案件有关,是不是涉案设备上产生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证明的情况是否达到案件认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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