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

孩子,是联系整个家庭的桥梁。离婚的越来越多,孩子成了最终的牺牲品。要么是将孩子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不想抚养。要么就是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关于抚养费问题,最开始,也许都还按时支付。但当组件新家庭后,许多人就不愿意给了。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
  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是协商好了的。一方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也不需做出更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应该怎样索要呢?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到双方各自再婚。孩子,最终会成为累赘。孩子,无法自力更生,需要父母养育。离婚后一方再婚孩子抚养费怎么付?不论离婚后是否再婚,应该给的抚养费也不能少。是父母应该为孩子尽的义务。既然不能陪伴其成长,在抚养费上不能再缺失。不论离婚后,双方是否联系,孩子与其的关系不会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多久能放?
      一、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多久能放?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独立计算,看守所押了的一个月包括在内。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


·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
      一、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超过审查起诉时限那么检察院的职员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审查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后果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


·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不是必备条款。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


·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一、警察工伤规定工资待遇是怎样的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


·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
      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一、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吗
      在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是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以及专业的证书,这是因为司法鉴定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工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司法鉴定工作可能会存在......


·股东如何合法退出公司
      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股权转让: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一、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应该做什么?1、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


·威海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集中力量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土地被......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1、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