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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近几年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许多土地被征收,从而使许多埋藏物重见天日。但这些埋藏物一般是由老百姓发现的,而且其中不乏具有相当高的考察价值的文物。那这些埋藏物到底归谁所有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一、埋藏物隐藏物具有下列特点:(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二、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埋藏物隐藏物个人发现之后不能擅自占有,应上交给国家,但接收该埋藏物的单位应给予上交的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而作为个人,在发现埋藏物时应将物品上交给国家,否则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被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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