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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我们带来的解答。
  
  一、《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根据法理上的解释,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为新法溯及既往事件和行为的效力。如果新法对既往事实适用,就称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称为无溯及力。因此,我国《民法典》无溯及力。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法的公布生效说。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既得权理论。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或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信赖利益保护说。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民通意见》第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票据法、担保法通知》第3条。对在两法施行前的票据、担保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公司法解释(一)》第1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对于《民法典》诉讼时效溯及力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我们对于相关的法律常识做一定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民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多一点对法律的认识,必要时,自己也可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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