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

当前,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领域也欣欣向荣,衍生了许多之前没有的产品和规则,特别是一些虚拟的货币。股票。基金等等。其中有一个词汇最为常见,叫做私募,具体表现在多数会建立有效合伙企业。那么,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
  
  一、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
  
  二、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基金中, 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
  
  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资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对私募基金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认可。
  
  三、二者的界限与区别
  
  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
  
  四、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以上就是关于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内容。依照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之间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但是也有着一些在方法、手段方面的相同点。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如果当一个员工
      如果当一个员工,因为工伤而导致不能工作的,那么他可以通过做工伤鉴定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如果要面部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方法是什么?根据我们国家......


·软件无偿借用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软件无偿借用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一、软件无偿借用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许可人(甲方):_________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鉴于:甲方获国......


·专利权外国优先权什么意思?
      专利权外国优先权什么意思?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


·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


·认定家庭暴力标准是什么?
      认定家庭暴力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


·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吗
      一、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吗?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1、赠与合......


·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然气管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的现象在当前社会非常常见,为了保证城镇的发展总是会需要土地来更替使用,征用的土地拥有人是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的,......


·我国商标侵权问题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商标侵权问题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


·协议离婚需要公证吗 协议离婚是否要公证
      现在的人们其实法律素质普遍都是比之前高的,因此在签订很多协议之后往往都还会办理一下公证手续。而实践中,离婚夫妻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也有申......


·重新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为了确定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明确赔偿责任,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认为司法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其可......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内容是什么?(一)首部1.标题文书顶端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字样。2.事故时间写明事故发生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