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近年来,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国有企业纷纷进行改制。企业改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股权结构调整、人事变动。如果因为重组需要扩建厂房的,企业还要拿到一片土地,通过参加土地拍卖是企业拿地的主要方式。那么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即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其程序是:1、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2、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3、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4、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土地拍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2、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的用地;4、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参加土地拍卖需要哪些资料?
  l、土地拍卖的申请报告(1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1份);3、原土地使用证正本(1份);4、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土地利用现状图(划出用地范围红线)(1份);6、1:1万地理位置图 (1份);7、法院判决执行通知书(1份);8、地籍图(5份)。综上所述,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包括土地部门发布公告,企业参加竞拍并拿到有关材料,报送竞拍材料,参加土地拍卖,公布拍卖结果和签署土地拍卖合同等。企业通过拍卖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在缴纳完税费后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了,这样就有了改制所需的土地资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是什么?
      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是什么?对于合理避税和偷逃税,逃税不可取,是违法知的,合理避税意义重大,对企业十分有利,但很多人并不能从根本上区分两者......


·什么是租售同权
      什么是租售同权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无期徒刑的时间最低是多久
      说起无期徒刑的时间其实也就是无期徒刑在被减刑之后,罪犯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司法实务中,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被判无期徒刑,一般对罪刑比较恶劣的罪......


·关进看守所是几天批捕?
      关进看守所是几天批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一)对于被拘留的......


·2023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一、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劳动仲裁不受理,对仲裁不受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


·起诉离婚是什么意思,起诉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
      近年来,以夫妻感情破裂,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故而离婚诉讼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是比较高的,但是尽管如此,依旧有不少公民不......


·大家都知道,在背后诽谤他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
      您都知道,在背后诽谤他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诽谤行为还是会构成诽谤罪的,诽谤罪也就是当事人故意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


·借条超二十年的还有用吗
      借条超二十年的还有用吗只要借款人承认的还是有用的。当然超过了二十年的债权债务在法律上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确定第一,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1、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