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考验期限如何计算
一、缓刑的考验期限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条款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实践中,缓刑考察机关从何时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并未统一,有的从法院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起计算,有的从法院判决书宣判之日起计算,有的从判决书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有的从法院从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理解“判决确定之日”
应该如何理解“判决确定之日”,应该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也就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过独任审判员审理或合议庭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下来并公开宣判,且过了上诉期或抗诉期,判决书已经生效,已有执行效力的情况下才可称为判决“确定”。因此,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才是准确的。 三、对缓刑犯考察由哪个机关执行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毕竟在考验期限内罪犯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不能再犯新罪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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