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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的种类很多其中一种叫做不安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不按时履行责任,导致一方存在质疑,此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督促符合继续的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代表着对对方的抗拒和质疑,目的就是提醒对方要完成责任,但是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可以文章中详细了解。
  
  一、不安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经过我们的介绍,您对于不安行抗辩权有了初步的了解,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责任和义务,希望以此提醒对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行使抗辩权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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