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绝探视的理由有哪些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法确定了探视权的可诉性。
三、中止其探望权,法定理由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却属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暂时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并不代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义务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说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有正当的理由,我们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离婚后拒绝探视的理由阻止对方对孩子的探视,但是当我们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时,希望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事情的解决,否则不仅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同时也不是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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