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否不当得利?
一、拾得遗失物是否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拾得遗失物本身不属于侵权,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拾得遗失物之后归还失主的,谈何不当得利?问题的关键是拾得遗失物之后的行为。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如拾得遗失物,知道失主而拒不归还,或者失主寻上门而拒不归还的,才涉及违法问题。此时,属不当得利。
二、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践中,确有不少人把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混为一谈.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拾得遗失物的归还,所保护的是物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而不当得利的返还,所保护的是债权.从民法通则的体例看,拾得遗失物规定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不当得利则规定在“债权”一节中.根据“物权优于债权”这一古老的民法原则,还可以引出下列几点区别: 1、拾得人和得利人的义务不同.拾得人一般说都知道拾得物不属于自己,因此.拾得人负有妥善处置和合理保管的义务。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拾得者负有通知或上交的义务.而得利人如果不知所得之利为“不当”,则不负这种义务。2、善意占有的第三人返还义务不同。遗失人因不丧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因此,其权利性质属对世权,遗失物被第三人善意占有时,遗失人有权直接向其要求返还,第三者有返还义务。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则因标的物的灭失使所有人基于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进儿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得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债权请求权(转卖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况)或得依侵权之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上述关于遗失物是否不当得利的解答我们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其实重要的不是拾得遗失物是否不当得利,重要的是拾得遗失物之后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只要处理得当便不是不当得利,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就要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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