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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都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都有哪些?民事诉讼受时效限制,这也是提醒各位当事人尽快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了诉讼时效,影响到自身合法利益。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这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的。那究竟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时效期间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民法典》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一)规范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立法上向保证人斜倾以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二)规范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现有秩序,属法律强制规范,因此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也不得预先抛弃时效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三)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四)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我国法律中主要分为了四种,而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2年,但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由于我国在《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之后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三年了。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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